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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甲组织卖淫、鲁某乙协助组织卖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刑检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鲁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路**号,现住吉林市昌邑区**路**小区**。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1月29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蛟河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4月30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乙,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蛟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19年1月29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蛟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鲁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4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0日补查重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鲁某甲在自己经营的蛟河市**街**足疗店及租赁的蛟河市民主街**小区7号楼11单元**室,让服务小姐李某、石某某、马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所得三七分成。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鲁某乙明知鲁某甲从事容留卖淫活动,帮其负责足疗店的日常管理,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卖淫、记卖淫所得账。

2019年1月25日,蛟河市居民关某通过微信与鲁某甲联****,鲁某甲让卖淫女李某到蛟河市民主街**号楼**单元**室,关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后,关某分二次微信支付给鲁某甲人民币****,鲁某甲分给李某人民币560元。

2019年1月27日,关某通过微信与鲁某甲红联****,鲁某甲让卖淫女石某某到蛟河市河北街**号楼**单元**室,关某与石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关某微信支付给鲁某甲人民币****,鲁某甲分给石某某人民币280元。后关某向鲁某甲提出再找一个卖淫女,鲁某甲让卖淫女马某某到蛟河市**家园**号楼**单元**室,关某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关某支付给马某某人民币400元,马某某分给鲁某甲人民币120元。

2019年1月27日,蛟河市居民李某某通过微信与鲁某甲联****,鲁某甲让卖淫女李某到蛟河市民主街**家园*-*-***室,李某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微信支付给鲁某甲人民币****,鲁某甲分给李某人民币140元。案发后,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被传唤归案,二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情况说明;(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5)收款记录;(6)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7)蛟河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8)蛟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9)笔记本:记录卖淫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石某某、马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关某、李某某、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搜查笔录及照片;(2)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手机取证报告;(2)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甲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鲁某乙因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植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鲁某甲现在吉林市**路**小区取保候审。被告人鲁某乙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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