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8〕337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739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731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731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352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尚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736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丙、尚某某、尹某某、鲁某甲、鲁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4日19时许,鲁山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铁某某带领协警陈某某等人,在该乡和庄村出警处理被告人鲁某丙与邻居纠纷时,被告人鲁某甲无故对处警民警进行辱骂,处警民警多次劝阻无效欲将其带离现场时,被告人鲁某甲用手卡向协警陈某某颈部。被告人鲁某乙、尹某某、尚某某等人闻讯先后赶到现场,上述被告人上前对处警民警进行厮扯并抢夺执法记录仪,厮扯中致协警陈某某颈部受伤、警服破损,被告人鲁某甲乘机逃离。经法医鉴定,陈某某损伤查时属轻微伤。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到案证明、工作证明等书证;
2.证人铁某某、李某某、乔某某、宁某某、王某某、毕某某、党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鲁某丙、尹某某、尚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记录;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丙、鲁某乙、尹某某、尚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亮
2018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丙、鲁某乙、尹某某、尚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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