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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169号 

  被告人鲁某甲曾用名鲁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镇雄县**镇**村**院**号。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8月19日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因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15年02月5日被上网追逃;2020年5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鲁某甲到义乌市**街道**幢**单元**室,趁被害人宋某某一家出门之际,用随身携带的塑料卡,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打开房门,进入房内后,将被害人宋某某放在床头柜抽屉内一只包里的人民币6000元盗走。被告人鲁某甲在逃离房间门口时被被害人宋某某的老婆盛某某发现,后被被害人宋某某及其朋友陈某某控制,随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传讯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海生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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