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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甲涉嫌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街道**村**街**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宝珍,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1日,鲁某甲注册成立“西安市鄠邑区**劳务输出咨询服务部”,该服务部无对外经营资格,但仍以为务工人员办理旅游签证、留学签证等方式送务工人员出国务工。2018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鲁某甲先后与弋某某、李某甲、耿某某、张某甲、梁某甲、高某某、李某乙、石某某、华某某等34名务工人员签订赴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出国务工服务合同或口头合同,以虚假承诺、伪造签证等方式谎称可将被害人推荐并安排到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等国务工,欺骗务工人员陆续交纳中介服务费共计2129600元,但仅花费不足4万元用于为李某乙、石某某、庞某某、华某某办理务工事宜,实际将所得中介费2089600元用于在澳门赌场赌博和挥霍。案发前,被告人鲁某甲已退还部分被害人部分损失共计19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鄠邑区经贸局通知书、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支付宝、微信账户截图指认记录、赴澳大利亚劳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收款收据、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及存款存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签证照片和截图、邀请函及指认记录、拒签函、手机短信记录截图、退款协议、协议书、保证书、借条、退款保证书、声明、承诺书;2.被害人弋某某、李某甲、耿某某、张某甲、梁某甲、高某某、李某乙、石某某、庞某某、何某某、刘某甲、聂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卢某甲、王某甲、梁某乙、郭某甲、华某某、杨某甲、乔某某、卢某乙、寇龙涛、卫某某、张某丁、仝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鲁某乙、郭某乙、刘某乙、刘某丙、钱某某、张某戊陈述;3.证人杨某乙、段某某、某某丙、王某乙、刘某丁证言;4.被告人鲁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出国务工劳务服务合同过程中,多次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20896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鲁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部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多次诈骗、将赃款用于违法活动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甲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七军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鲁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6册,讯问视频及电子卷宗光盘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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