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河南省夏邑县**镇**村**楼**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鲁某甲与其儿子鲁某乙(另案处理)到百色市右江区永乐镇某某村某某屯的出租房找其“妻子”刘某某,想商讨小孩的抚养问题,但刘某某不予理会,拒绝商讨,引起被告人鲁某甲和鲁某乙的强烈不满。于是当日18时许,被告人鲁某甲和鲁某乙两人经过商量,在鲁某甲的授意下,由鲁某乙负责打砸刘某某停在出租房门口一辆车牌号为桂L****7的五菱面包车,并把整车的玻璃、车灯及刮雨器全部砸坏。经对被打砸的五菱面包车损毁程度进行价格鉴定,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2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某起及同案人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书通知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岩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鲁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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