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60********,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林业公司**林场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13时许,鄂伦春自治旗**镇居民吴某甲与其前妻的家人在**镇家多福饺子馆吃完饭后回到其前妻的父亲鲁某乙家。期间,吴某甲当众辱骂其前妻鲁某丁脏话,引起鲁某乙及鲁某甲等人的不满,鲁某甲与吴某甲发生厮打,被家人劝解。当日16时许,吴某甲跟随到被告人鲁某甲家中质问为什么鲁某甲打他时,被告人鲁某甲打了吴某甲肩膀一拳,吴某甲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向被告人鲁某甲,被在场的鲁某丙发现,二人合力将吴某甲手中的尖刀夺下,吴某甲又从兜里掏出螺丝刀,继续刺向被告人鲁某甲,被告人鲁某甲和吴某甲发生厮打,被告人鲁某甲用拳脚打伤吴某甲头部、肋部。2019年10月21日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吴某甲左侧7、8、9肋骨,右侧7、8、9、10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双侧创伤性湿肺。吴某甲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因家庭锁事与被害人吴某甲发生争执、厮打后,被害人吴某甲持尖刀和螺丝刀到被告人鲁某甲家进行报复。被告人鲁某甲和其弟弟鲁某丙将吴某甲手中的尖刀和螺丝刀夺下后,被告人鲁某甲使用拳脚将吴某甲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害人吴某甲过错在先,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鲁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阳
检察官助理:喻庆文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现居址同上,联系电话:1554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吴某甲提供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两份、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一份、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票据及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医学检查相关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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