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市检二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71********,汉族,初中学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冀屯镇**村**号。因犯强奸罪,于1990年4月25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9年7月19日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因涉嫌故意杀人,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曹某甲的近亲属曹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鲁某甲,听取了辩护人吴辉、被害人曹某甲近亲属曹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底,被告人鲁某甲因将被害人曹某甲的姐夫王某某的摩托车骑坏,王某某要求鲁某甲赔偿修理费。鲁某甲称:2000年3月29日曹某甲在去鲁某甲大伯鲁某乙家替王某某索要修理费时,与其大伯发生冲突。鲁某甲知情后,于次日上午骑自行车到辉县市**镇**村曹某甲的二哥曹某丙家商讨还款事宜。因曹某丙不在家,鲁某甲在返回途中与曹某甲在该村西边的十字路口相遇,二人见面后发生口角,鲁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曹某甲的腹部猛刺一刀,后逃离现场。

作案后,鲁某甲为逃避追究于当天逃往山西,之后又辗转内蒙古、甘肃等地。2019年4月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曹某甲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腹部致腹主动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鲁某甲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到案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乙、马某某、崔某某、魏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因经济纠纷与曹某甲产生矛盾,被告人鲁某甲用单刃锐器刺伤死者曹某甲左上腹部致使曹某甲腹部主动脉破裂导致大失血而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蕾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