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现住嘉鱼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因吸毒,于2020年7月2日被嘉鱼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鲁某甲先后五次在其位于嘉鱼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鲁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具体时间如下:第一次是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是2020年6月5日、第三次是2020年6月23日、第四次是2020年6月29日、第五次是2020年6月30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惠民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鲁某甲现被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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