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鲁某甲,曾用名鲁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81********,苗族,大专文化,贵阳**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镇**村**桥**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0日将案件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晚21时许,被告人鲁某甲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0的小型轿车由贵阳市云岩区南垭路往市北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市北路与南垭路交叉口5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鲁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3.2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鲁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6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告人鲁某甲所持驾驶证号520103198********的驾驶证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江红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4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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