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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鲁某甲(曾用名鲁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4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玉溪市江川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0时许,被告人鲁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玉溪市江川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车行至玉溪市江川区**路**段时,其所驾车辆车头左侧与前方同向行驶、因堵车正在等候通行的业江伟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车尾右侧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鲁某甲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125.11mg/100ml血。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鲁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业江伟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鲁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其住址等身份情况;2.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了鲁某甲的驾驶资质;3.行驶证复印件、查询结果证实了被告人鲁某甲驾驶车辆的合法情况;4.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鲁某甲到案经过;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被告人鲁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6.证人证言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饮酒驾车的事实;7.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证实了事故当天被告人鲁某甲达到醉酒状态;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鲁某甲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9.被告人鲁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其它证据材料能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芷伶

检察官助理:张虹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鲁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家中。联系方式:18787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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