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甲交通肇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19时许,被告人鲁某甲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临港区团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壮岗镇液化气站门前路段时,与前方行人鲁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鲁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港区交警大队认定,鲁某甲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鲁某乙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鲁某甲拨打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处理。2020年8月17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鲁某甲赔偿被害人鲁某乙近亲属保险外损失共计116000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现场照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朋明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鲁某甲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386997****)。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