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鲁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9********,河南省邓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3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同年4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同年5月12日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4时许,被告人鲁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吕某某,沿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堤顶路自北往南行驶至仁和村前路段时,其摩托车左侧护板碰刮到堤顶水泥护栏,造成被害人吕某某从摩托车上摔下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鲁某甲驾车逃逸,经120救护车医生到场确认被害人吕某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颈部严重损伤死亡。同月14日早上7时,被告人鲁某甲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交警龙湖大队投案。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人鲁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人鲁某甲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吕某某免负本事故的责任。
同年4月3日,被告人鲁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吕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鲁某甲一方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1万元且履行完毕,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鲁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鲁某甲行驶证、无牌白色高低座两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汕头市公安局110出警命令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初步认定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材料、调查函、工作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道路交通事故死、伤(残)者家庭情况调查表、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关于鲁某甲交通肇事的补充材料的说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殡仪馆接运遗体回执、遗体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110出警命令单、谅解书、协议书、收条、调查函等;
3.证人林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薛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和辨认;
4.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辩解和辩认;
5.鉴定委托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7.视听资料:路面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鲁某甲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东
附:
1.被告人鲁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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