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鲁某甲,曾用名:鲁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庄**村**街内**户,2008年1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不得假释,2016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庄**街**号,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青岛市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马某某涉嫌盗窃罪、招摇撞骗罪,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鲁某甲伙同马某某窜至即墨区**街道**庄**村庄**街**坊**街交叉口盗窃李某某五征牌时风农用柴油三轮车一辆,销赃得款900元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900元。
2、2020年4月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鲁某甲窜至即墨区**街道**庄**村**街**号门前盗窃刘某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一辆。2020年4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鲁某甲指使马某某到即墨区庄**路北的摩托车维修店更换电锁时被查获。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00元。
3、2020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鲁某甲伙同马某某窜至即墨区**街道**庄**村**街**号门前盗窃孙某甲金城100二轮摩托车一辆。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0元。
4、2020年4月1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鲁某甲伙同马某某窜至即墨区**路**公司门口南侧盗窃周某某雅迪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60元。
5、2020年4月28日1时许,被告人鲁某甲伙同马某某窜至江南茶城盗窃丁某某金箭牌电动二轮车一辆,销赃得款350元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60元。
6、2020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鲁某甲伙同马某某窜至北安街道**村盗窃刘某乙东方曼牌电动四轮车一辆,销赃得款1500元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119元。
7、2020年5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鲁某甲伙同马某某窜至大同商住楼盗窃王某某新日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销赃得款1500元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847元。
8、2020年5月31日2时许,被告人鲁某甲伙同马某某窜至庄头商住楼盗窃孙某乙超威牌电动二轮车一辆、宋某甲金箭牌电动二轮车一辆,分别销赃得款200元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分别价值人民币1760元和1422元。
9、2020年5月31日2时许,被告人鲁某甲伙同马某某窜至鹤山路小区盗窃宋某乙海宝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销赃得款1000元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987元。
10、2020年6月1日1时许,被告人鲁某甲伙同马某某窜至**小区盗窃于某某安心牌电动二轮车一辆,后向于某某索要50元人民币后将盗窃电动二轮车归还。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03元。
11、2020年6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鲁某甲窜至庄头拐角楼盗窃周某某英克莱牌电动二轮车一辆,藏匿于其住处,后被起获。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25元。
12、2020年6月12日4时许,被告人鲁某甲窜至**村**路东侧河边盗窃任某某五菱阳光面包车一辆,销赃得款1600元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25元。
13、2020年6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鲁某甲窜至即墨**区**居西大门处盗窃位某某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2020年6月16日与马某某一起欲销赃时被抓获。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833元。
14、2020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鲁某甲伙同马某某窜至鹤山路与天井山一路路口处,着警服冒充警察以交警查车为由招摇撞骗,向宫某某索要人民币200元未遂。
15、2020年5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鲁某甲窜至**街**坊**街路口处,着警服冒充警察以交警查车为由招摇撞骗,向单某某索要人民币200元未遂。
16、2020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鲁某甲窜至**路**坊**街路口处,着警服冒充警察以交警查车为由招摇撞骗,向马某某索要人民币200元未遂。
17、2020年6月12日5时许,被告人鲁某甲窜至**路**处,着警服冒充警察以交警查车为由招摇撞骗,向朱某某索要得款人民币50元。
被告人鲁某甲、马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归案,因重新犯罪,分别于2020年6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马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马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鲁某甲、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鲁某甲涉嫌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1个月,并处罚金,对其涉嫌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个月,并处罚金,对其涉嫌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志传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鲁某甲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预审卷宗八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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