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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甲、孔某甲寻衅滋事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6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咸宁市通山县公安局**,住通山县****社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孔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咸宁市通山县**巷**号附**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孔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5月30日二次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位于通山县**大道**号**栋的通山县公安局原宿舍楼,住户12户,始建于1983年,为三层砖混结构,条形毛石基础,占地面积300平方米。2012年12月,住户成某某、韩某某牵头向该局党委提出申请,要求拆除老房自行找人改建,局党委经研究同意。后该12户与通山县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袁某某及涂某某签订老房改造协议,约定:由袁某某、涂某某对老房进行改建,每户还建新房126平方米,袁、涂二人对每户支付人民币4000元的住房租金,东西两头面积稍大一点的住户,每户补偿人民币5000元。后各住户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被告人孔某甲与其丈夫陈某甲、公公陈某乙认为钱补少了,找袁某某、涂某某理论,袁、涂二人无奈又补偿该户装修费人民币35000元。2012年12月31日,住户被告人鲁某甲以老房旁自己搭建了一个鸡棚,该鸡棚系自己向县公安局交纳了相应款项为由,与袁某某、涂某某签订《老房改造附加协议》,约定新房建成后,将一楼东面第一门店补偿给鲁某甲。约3天后,鲁某甲打电话给袁某某,称要修改附加协议,将门店换成住房。为了不影响房屋改建,袁某某和涂某某只好在附加协议上将门店改成顶楼住房一套。2013年3月8日,12户居民向县房产局提交书面报告,请求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改建。2013年5月8日,经通山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建议拆除重建。同年5月15日,经住户申请,通山县公安局与 12住户签订《危房改建扩大面积处置协议书》,该局同意将住户周边角空余位置面积201.56平方米用于扩大改建,由袁某某、涂某某补偿该局人民币8万元。

2013年9月,在取得相关手续后,老房改建工程动工,老房住户自发前去燃放鞭炮以示庆贺,涂某某、袁某某宴请前来贺喜的住户,双方把酒言欢。2014年8月,老房改建竣工。该房屋共7层,一楼为9个门店,2至7楼为30套住房,袁某某、涂某某按照约定将老住户安置在二楼至四楼,将门店和其他住房对外出售,老住户均领取了房门钥匙,并陆续进行装修,先后入住。

被告人鲁某甲分得二楼和七楼各一套住房,并于2014年底入住二楼,将部分装修材料拖运进七楼房屋里。后鲁某甲见住宅楼部分地梁、楼面板和砖砌墙体有裂缝,遂以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阻止一楼门店业主装修。2014年12月25日,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装修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该改建房进行司法鉴定,认定地梁裂缝为混凝土收缩裂缝而非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裂缝,楼板裂缝为非结构受力裂缝,墙体裂缝为温带应力裂缝,对墙体承载尚无明显不利影响。鲁某甲对该鉴定不予认可,再次找到袁某某、涂某某,要求将七楼的住房改换成一楼的门店,因门店已经出售,袁、涂二人无法满足鲁某甲的要求,鲁某甲以房屋要办理公积金贷款为由,将老房土地证、房产证从袁、涂二人处拿回,随后以房屋质量有问题、承建商建房手续不全、不合法、伪造签字、伪造印章等为借口,多次找开发商索要门店,并以6、7、8、9 号四个门店是建在其老土地证地址上应归其所有为由,同其妻子徐某某、儿子鲁某乙采取谩骂、驱赶、砸门换锁、堆放杂物、在门上写字贴字条、断电、打架等手段多次阻止门店业主装修使用,其间还将摩托车、面包车等杂物堆放到7、8 号门店内,在9 号门口堆放砂石、木料等杂物,从2015 年初至2019 年3 月份,长达三四年之久。门店业主在无法装修使用的情况下,找到涂某某、袁某某要求解决问题,涂、袁二人多次找通山县公安局领导与鲁某甲协商未果,派出所接警多次,仍不能解决问题。涂某某承诺补偿给6、7、8、9号门店租金人民币近20万元。

2015年初,被告人孔某甲带着鲁某甲的《老房改造附加协议》复印件找到涂某某,要求额外补偿一套房产,经与袁某某协商,同意补偿人民币5万元,孔某甲不答应,提出补偿人民币20万元,后又增加为40万元,因此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孔某甲的公公陈某乙以老伴有病需要贷款为由,将老房的房产证、土地证从袁某某、涂某某处要回,后又称自己原住房在一楼,应该将改建房一楼1、2、3、4 号门店归自己所有。在与袁某某、涂某某协商未果后,孔某甲与陈某乙采取堵门、争吵、纠缠、与门店业主打架等方法阻止门档装修使用。通山县公安局领导多次组织袁某某、涂某某与陈某乙、孔某甲进行协调,陈某乙、孔某甲仍不罢休,并多次上访。2019 年3 月8 日上午,孔某甲将陈某乙的日常生活用品及床铺强行搬至2 号门店,让陈某乙在2号门店居住。因孔某甲非法占用他人门店,造成1、2、3、4 号门店租金损失共约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危房改建请求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改建协议书、老房改造附加协议、危房改建扩大面积处置协议书、授权委托书、收条、资金结算票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门档销售合同书、欠条、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鲁某丁、鲁某乙、徐某某、陈某丁、王某某、沈某某、郑某某、阮某某、黄某某、韩某某、杜某某、孔某某、乐某某、张某某、伍某某、林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方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谭某某、方某某、涂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鲁某甲、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孔某甲逞强耍横、借故生非,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汉鹏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甲、孔某甲现羁押在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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