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区**路东七集体户,住合肥市**区站**村**栋**室。2015年12月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5年1月因吸毒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9月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鲁某某多次向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6日,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安徽省合肥市联系被告人鲁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给鲁某某1000元(含100打车费),鲁某某和蒋某某联系后将其中800元转给蒋某某(另案处理)。后鲁某某将从蒋某某处购买的0.2克冰毒在合肥市沁园路附近交给张某某,此次获利100元。
(2)2019年1月17日,周某某(另案处理)在安徽省合肥市联系被告人鲁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给鲁某某1000元,鲁某某和王某某联系后将其中1000元转给王某某,又安排王某某将毒品送给周某某。
(3)2019年7月21日,鲍某某(另案处理)在安徽省合肥市联系被告人鲁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给鲁某某1250元,鲁某某和王某某联系后将其中1180元转给王某某,后因王某某联系不到上家而未买到冰毒,此次获利70元。
(4)2019年8月22日,童某某(被苏州市强制隔离戒毒)在安徽省合肥市联系被告人鲁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给鲁某某1100元,鲁某某和季某某联系后将1100元转给季某某(另案处理)。
(5)2019年9月11日,童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让被告人鲁某某帮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给鲁某某1200元,鲁某某将其中1000元转给季某某,此次获利200元。
(6)2019年9月13日,童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让被告人鲁某某帮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给鲁某某1200元,后童某某让鲁某某将其中1000元转给季某某,此次获利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微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等;
2. 证人证言:鲍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向他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军
检察官助理:陈宇琪
2020年1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鲁某某现被羁押在蒙城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卷宗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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