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山东省兰陵县******号。2019年7月19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5年3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某某自2013年起在苍山县**建材有限公司任职,系该公司的生产经理、直接责任人。2014年度,被告人鲁某某指挥该公司员工在兰陵县**镇**村矿区开采石灰岩,在开采证外开采2.27万吨。经物价鉴定,2014年度石灰岩原矿每吨13元,涉案价值295100元。案发后鲁某某已主动上交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证外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检察官助理:马青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