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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96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21987********,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住**乡**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30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某某于2015年(具体月份犯罪嫌疑人记不清)从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长征路上的农布商行内,以3000余元(详细金额犯罪嫌疑人记不清)的价格,非法向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收购了疑似象牙手镯一只自己佩戴使用。2019年8月28日8时10分许,鲁某某准备乘坐火车回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在昆明火车站进站安检口被昆明铁路公安处昆明站派出所民警查获。经聘请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的疑似象牙制品来源于长鼻目象科亚洲象Elephasmaximus或长鼻目象科非洲象属非洲象Loxodontasp。亚洲象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非洲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经济价值为5560元(即:伍仟伍佰陆拾元整)。鲁某某对其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3月11日,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对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立案侦查。经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调查,孙某某供述了2015年左右非法出售象牙手镯的基本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鲁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第一,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第二、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艳

书记员:朱铭辉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7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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