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木里藏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木里县森林公安局下麦地检查站民警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在川W*****小车上发现用红色塑料袋装有两块野生动物肉块,据车上乘客鲁某某供述,是他于2018年5月份在木里县**乡**村用430元钱买的麂子肉,2019年09月26日准备运到西昌途中在下麦地检查站被查获。经鉴定,非法收购、运输的1号野生动物肉块为国家重点I级保护野生动物林麝。2号野生动物肉块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两块野生动物制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书。6.勘验、指认侦查实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该案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刑法第七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鲁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次打祝玛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木里县***住宿部。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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