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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2017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4月2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5月13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6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6月28日,本案第二次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7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安徽省合肥市向开卡人华某某、陆某某收买了配套有U盾、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开户人身份证等信息资料的信用卡至少5张,后进一步倒卖给其上游“淘宝”(另案处理)。嗣后,上述被倒卖信用卡一户名为华某某卡号为62282706666********的农业银行卡于2018年11月23日,收取到诈骗被害人陈某某在晋江辖区内,被人以“刷单返利”方式诈骗走的部分赃款人民币2640元。

2018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山文达学院附近的“冰果”网吧内被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到“华为nove3”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开户信息、交易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华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辨认笔录,提取、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伍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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