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镇**村,暂住瑞丽市**镇。2020年6月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8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9时45分许,瑞丽市公安局户育边境派出所民警在瑞丽市弄岛镇果园后大门料场抓获被告人鲁某某,当场从其卧室墙上一上衣口袋及卧室旁棚子一摩托车座箱内共查获鲁某某藏放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99.158克,毒品鸦片(褐色丝状)净重36.634克、黑色膏状)净重47.22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玉清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鲁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5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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