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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8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6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晚,被告人鲁某某在镇康县**镇**村委会**后山自家伙房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伙房内桌子下一蓝色尼龙袋内查获黑色射钉枪一支。经鉴定,查获枪支是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具有杀伤力。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鲁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边境派出所行政拘留14日,拘留期满后返回家中。同年8月13日,被告人鲁某某在镇康县**镇**宾馆被**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枪支1支;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扣押、辨认、勘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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