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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非法拘禁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91********,朝鲜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社区**委**组**号)。 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鲁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镇**村,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以恐吓、威胁的手段强行将被害人付某某带上车拉走。在车上,李某乙开车,鲁某某用手摁着付某某、控制其行动,李某甲恐吓、威胁、殴打、啃咬付某某,并用刀将付某某腿部扎伤,逼迫付某某带路找人,未果后在薛家高速路口将付某某放走。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初步诊断付某某的伤情为左眶部软组织挫伤;左眉弓咬挫伤;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下肢锐器刺伤。

经侦查,犯罪嫌疑人鲁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伤情诊断书、情况说明;

2.辨认笔录:被害人付某某辨认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同案行为人供述与辩解:同案行为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其同案行为人对被害人威胁、恐吓,并将被害人腿部扎伤,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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