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51955********,汉族,初中,系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林场农民, 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13日至2015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鲁某某将五常市**镇**村**屯屯西44.83亩林地雇佣挖掘机和推土机改成水田,并将改造完的水田地转让给村民苏某某耕种,此行为致使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经佳木斯市林业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确定被告人鲁某某在五常市小黑河林场施业区14林班占用的林地面积为44.83亩。
被告人鲁某某于2020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情况证明等;
2.证人杜某某、胡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佳木斯市林业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佳兴盛[2019]林司鉴字427号;佳木斯市林业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佳兴盛[202020]林司补鉴字017号;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之规定,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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