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县,住**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临潭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4日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临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鲁某某于20117年7月份、2018年1月份通过微信联络的方式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及配件非法组装枪支疑似枪支一把。2020年8月17日,临潭县公安局接到甘肃省公安厅**镇***村鲁某某在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的线索后,在鲁某某家中查获被告人鲁某某非法制造的疑似枪支。经甘肃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为:“送检的疑似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故认定其属于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无视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法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潭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民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3****80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枪支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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