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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8〕908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邓州市**镇街**营口。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9日,邓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邓州市桑庄镇桑庄大道某某干菜店抽检黄花菜,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干黄花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为2.11g/kg标准值0.2g/kg)超标。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抽样单及调查报告、行政处罚书等书证;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马  林  

2018年9月14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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