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8〕908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邓州市**镇街**营口。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9日,邓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邓州市桑庄镇桑庄大道某某干菜店抽检黄花菜,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干黄花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为2.11g/kg(标准值0.2g/kg)超标。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抽样单及调查报告、行政处罚书等书证;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马 林
2018年9月14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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