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1月2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3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鲁某某在**房**路上,以每颗15元的价格卖了200颗毒品马儿给吸毒人给胡某某,胡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钱给鲁某某,后被公关机关现场抓获,缴获毒品马儿200颗,经称量净重18.39克,2019年12月25日,在**镇**村**组鲁某某的租房内搜出2袋毒品马儿,经称量净重分别为15.6克、18.55克。总重量为52.54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2、证人胡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搜查笔录、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查获经过等,4、鉴定笔录及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方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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