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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230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某某。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27日,王某某通过电话方式联系鲁某某向鲁某某购买冰毒,之后双方到东莞市茶山镇茶山中学交易了200元的毒品。

2、2018年3月28日晚,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鲁某某向鲁某某购买冰毒,后鲁某某告知王某某他将冰毒放在了茶山镇茶山中学旁的小桥处,要王某某自行取走,取走后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将200元毒资转给鲁某某。

3、2018年4月22日19时许,张某某联系鲁某某找鲁某某购买冰毒,张某某告知鲁某某其正在茶山镇塘角邮局附近吃宵夜,后鲁某某赶到张某某所在小吃店,之后鲁某某将冰毒交给张某某,张某某随后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将200元毒资转给鲁某某。

4、2018年4月23日凌晨,黄某某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到鲁某某,向鲁某某购买冰毒,鲁某某将自己所在位置(石龙镇西湖金某某)发给黄某某后,黄某某赶到该地点,鲁某某将毒品给黄某某,黄某某离开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200元毒资转给鲁某某。

5、2018年4月24日16时许,刘某某通过微信方式联系鲁某某,向鲁某某购买冰毒,并向邓某某拿了400元毒资后赶往鲁某某位于茶山镇文化路的住所中准备交易,刘某某到达鲁某某住所时与鲁某某一同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鲁某某处发现白色疑似毒品晶体3小包(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刘某某身上发现疑似毒品红色粉末一小管(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随后将二人带回上元派出所进行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验鉴定报告,到案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小俊

2018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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