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二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编号5323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楚雄市人,家住云南省楚雄市**镇**街**号。因犯聚众斗殴罪,2012年3月12日被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28日,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04月16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5日14时30分,吸毒人员付某某到楚雄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举报称:一个叫“老寿”的男子在楚雄贩卖毒品冰毒,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此人抓获。15时许付某某与被告人鲁某某联系后,鲁某某将毒品交易地点定在楚雄市**路西城壹品门口。15时17分付某某来驾车来到楚雄市**路西城壹品门口时,鲁某某到付某某车前,付某某向鲁某某递了200元人民币后,鲁某某将毒品一零包递给付某某,二人随即被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付某某手中查获用白色硬质塑料管包装的晶体状毒品冰毒和半片红色冰毒片剂零包一个净重0.54克,在鲁某某左裤包内查获“昭君和亲”烟盒一个内有白色硬质塑料管包着的毒品零包九个,内有晶体状毒品冰毒及半片红色冰毒片剂,净重3.83克,现金人民币300元。经鉴定,鲁某某被查获的毒品嫌疑物零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被告人鲁某某亦有供述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丽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卷宗共壹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