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89********,彝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镇**村委**组**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昆明市 有铺路工程,欺骗被害人张某某(女,31岁)可以接手,酬金21万左右。被告人鲁某某以其安排工人施工,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工人工资为由,自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鲁某某收取被害人张某某在其所居住的昆明市西山区**部客运站附近的 酒店使用手机微信转账人民币共计34000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3张。
3.证据开示清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