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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鲁兆平,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岱山县**镇**村**幢**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0月、1997年12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六个月;又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8月1日被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 于2019年11月2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兆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鲁兆平编造自己做柴油、钢材生意等虚假理由,并以高额分红为诱饵,骗取方某某、任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所获款项均被其用于购买彩票等挥霍。具体如下:

1.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鲁兆平虚构投资做柴油、钢材生意理由,以高额分红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方某某56.5万元。

2.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鲁兆平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任某某30.5万元。

3.同年9月14日至10月期间,被告人鲁兆平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郭某甲8万元。

4.同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鲁兆平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郭某乙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借条、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兆平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电子数据: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兆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兆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鲁兆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海滨

年三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鲁兆平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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