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7********,汉族,高职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路**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8日至8月24日,被告人鲁某某以认识永登县**中学校长,可以帮永登县**镇**村村民钱某某的儿子在**中学上学为由,编造谎言让钱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22145元。后鲁某某未给钱某某之子办理上学事宜,赃款挥霍。
2、2020年8月份,被告人鲁某某以认识永登县**中学校长,给永登县**镇**村村民杨某甲的侄子办理上高中的事宜为由,编造各种理由通过微信先后骗取杨某甲人民币24525元。后鲁某某未给杨某甲的侄子办理上学事宜,赃款挥霍。
3、2020年8月份,被告人鲁某某称自己认识**中学校长,以给永登县**镇**村村民韩某某的儿子办理上**高中事宜为由,编造各种理由通过微信先后骗取韩某某人民币24525元。后鲁某某未给韩某某的儿子办理上学事宜,赃款挥霍。
4、2020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鲁某某以帮助李某某、杨某乙、马某某孩子办理转学、入学事宜为由,编造理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4687元、杨某乙人民币23745元、马某某人民币22215元。收取上述财务后并未给以上人员办理转学、升学。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称其认识永登县**中学校长,可以为钱某某、杨某甲、韩某某、李某某、杨某乙、马某某等六人的孩子办理上学事宜为由,获得以上六名被害人信任后,骗取以上六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18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实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已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济民
检察官助理:段愿琴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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