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月**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29日3时许,被害人龚某某的朋友罗某某(另案处理)在惠阳区**街道办**酒吧喝酒时与其他客人发生矛盾,因被酒吧的保安制止并拉出酒吧,遂与保安发生冲突,后罗合意离开酒吧并纠集了龚某某等十几名男子驾驶面包车回到酒吧附近,伺机报复。当天4时20分许,龚某某等多名男子见酒吧保安即被告人鲁某某及李某某、郝某某、陈某甲、郭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姜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出来,便持刀、棍上前追打。鲁某某等人见状跑入酒吧停车场,并持棍棒、刀等工具出来反追赶对方。龚某某等人逃向罗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时,龚某某在上车时被被告人一方用折叠椅击倒在地,连续被折叠椅、刀、棍击打致不会动弹。之后,被告人一方置已不会动弹的龚某某于道路中间而不顾,并离开现场,致使龚某某在10余秒后被陈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的粤BB*****小车碾压而过。后龚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龚某某头部被钝器打击所致的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右额颞叶脑组织挫伤、出血等损伤,其损伤程序可以导致其死亡;车辆碾压所致的全颅骨环形骨折、左额叶脑组织挫碎等损伤,其损伤程序也可导致其死亡;死者龚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钝器打击右额颞部、右颞枕部合并机动车碾压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认定:粤BB*****小车驾驶员陈某乙负此事故同等责任;龚某某(因被殴打失去能力倒卧于路面)的事故责任(同等责任)由实施殴打的一方承担。案发后,**酒吧与被害人龚某某的父母签订协议书,芭塔酒吧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10万元给被害人父母作为龚某某死亡的补偿款。2019年**月**日,被告人鲁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鲁某某系自首,且表示认罪认罚,被害人一方有过错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二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佳铭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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