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4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9年4月22日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侦查完毕重新提起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鲁某某利用其在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河南**食品有限公司及郑州市*区*食品城**调味商行”负责送货及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将代收该公司的104444元货款占为己有,后将该货款用于个人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鲁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3、证人何某某、黄某某、孔某某、刘某某证言;4、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制作出具的视听资料;5、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到案经过、收押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营业执照及证明、欠款收条、收款记录、实收货款明细、货物配送单、检查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燕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