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某盗窃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01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州市达川区**镇**路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川******的皮卡车途经达州市通川区**街道**村**组**号养老院路段时,将其从公路旁跑回养老院院坝内的白色猪盗走,后被被害人刘某某发现。同年4月18日被告人鲁某某将盗走的猪归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7月7日,经达州市通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其价值为人民币2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书、被盗猪的照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价格鉴定意见书;7.院坝内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礼君

检察官助理:靳虎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0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