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776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委**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晚上,被告人鲁某某从开封市祥符区**镇**村经过,发现张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长安面包车没有锁门,便上车睡到次日早上6点左右,醒后鲁某某将该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等书证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了财物被盗的案件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概貌、指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对现场的指认情况;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财物的价值;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2张证实了被告人的供述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磊

杨志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