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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64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61991********,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道**栋**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某某于2020年1月9日20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大厦**楼苹果手机店内,趁店员不注意,将店内展示柜上的一部深绿色的iphone 11PRO MAX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民警于2020年1月10日将鲁某某抓获,并缴获上述其盗窃的手机。经鉴定,鲁某某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8786.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被告人鲁某某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试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静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深圳市盐田区*道*圩*栋*楼,联系电话1318972****。保证人:饶某某,联系电话1550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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