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住: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镇**区**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吉林省磐石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鲁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上班无人看管车辆之机,将李某某停放在青羊区**广场写字楼下的一辆玫瑰之约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886元)盗走。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鲁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广场门口的地铁站出口被青羊区分局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鲁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跻智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料和证据贰册、提讯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4.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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