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街道**网吧。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某某于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龙口市**街道**街道**镇,采取撬锁、翻墙入户等手段,共实施盗窃三次,窃得手机两部及铜丝、羽绒服、手串、玉佩、手镯等物品一宗。涉案被盗手串、玉佩、手镯无法进行价值鉴定。经龙口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223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鲁某某在龙口市**街道**村,采取撬锁的手段进入宋某某家中,窃得五斤铜丝。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铜丝价值人民币85元。

2.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鲁某某在龙口市**街道**村,采取翻墙入户的手段进入李某某家中,窃得vivoy3手机一部和华为手机一部。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690元。

3.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鲁某某在龙口市**镇**村,采取翻墙入户、砸玻璃的手段进入卫某某家中,窃得两个手串、三个玉佩、两个手镯和一件羽绒服。涉案被盗手串、玉佩、手镯无法进行价值鉴定。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羽绒服价值人民币448元。

被告人鲁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涉案被盗两部手机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辨认、现场、扣押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卫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文移送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