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住肥东县**镇**栋**室。2009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2018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至3月27日,被告人鲁某某每天到肥东县**镇**路琥珀名郡3期(香颂里)小区内,采用螺丝刀撬门或者翻窗方式入室,用螺丝刀、老虎钳将小区12栋、13栋两栋总计19户新房(毛坯房)室内电线盗走,后将所盗电线卖至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3635元。经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电线价值8091元。被告人鲁某某在盗窃过程中将该小区12栋、13栋楼内多户防盗门撬坏。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鲁某某赔偿琥珀名郡小区物业3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老虎钳、螺丝刀各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查询证明、微信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李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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