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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50227****,彝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大理市无业,家住大理市**办事处*社区*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鲁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签订了购车协议,将其云L753AN宝马X6越野车卖给杨某,车辆已交付。202O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鲁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开发区龙山行政办公区雄风塔停车场内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255000.OO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在案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洋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素莲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18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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