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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本院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酒后回到双江自治县**镇**村杨某某家时,看到杨某某家房门未上锁且屋内无人,便进入杨某某家卧室将杨某某存放于床头柜里一个棕色挎包内的2700元人民币盗走。

被告人鲁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在杨某某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等五组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翠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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