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33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大道**号**中心**幢**室,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楼**室,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鲁某某独自开车前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琥珀五环城和风阁小区,其在小区门口停车时发现停放在附近的一辆白色大众轿车后备箱未关紧,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拿被害人姚某某放置在该车后备箱内的一部笔记本电脑,鲁某某将电脑放入自己车后开车离开现场。经认证,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800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鲁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另,鲁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伏金玉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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