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042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宿舍。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鲁某某在家中饮酒后,到合肥市庐阳区天水路**小区南门**号门面**店购买大馍时,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店面门口售卖台上一部蓝色OPPO Reno3 PRO手机偷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34元整)。后被告人鲁某某将盗得的手机丢弃在**店附近的草丛中。
被害人发现财物被盗后报警,2020年7月19日晚被告人鲁某某在**小区南门**号门面**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5.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83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
检察官助理:李婉秋
2020年11月 12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 认罪认罚告知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5. 速裁程序建议书;
6.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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