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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盗窃、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鲁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现住景德镇市珠山区****,无业。200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3月因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因盗窃罪被江西省景德镇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9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现住乐平市**** ,个体。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鲁某某来到景德镇市锦绣天成小区门口****店,通过套开U型锁进入店内,盗窃三台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显示器、一只鼠标和一个键盘;被盗物品自报价28000余元。

2、2020年8月1日晚,被告人鲁某某来到浮梁县华夏名都对面的****公司,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盗窃一台电脑主机和一台显示器;被盗物品自报价6000余元。

3、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鲁某某来到景德镇市昌江区海慧小区附近,通过套开****店U型锁进入店内,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2277元)、一张显卡和一块硬盘;除笔记本电脑外,被盗物品自报价2000余元。

4、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鲁某某来到豪德广场附近,通过门缝钻入****店内,在店内盗窃一台电脑主机和一台笔记本电脑;被盗物品自报价13000余元。

5、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鲁某某来到昌江区恒远君庭小区附近,通过套开U型锁进入****店内,盗窃一台电脑主机;被盗物品自报价3000余元。

6、2020年7月份,被告人鲁某某来到珠山区华润超市对面的****店,通过门缝钻入店内,盗窃电脑主机一台;被盗物品自报价4000余元。

7、2020年7月初,被告人鲁意来到昌江区恒远君庭小区附近,通过门缝钻入*****店内,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并在店内找到一串钥匙,将停在店外的一辆新日电动车偷走;被盗物品自报价8000余元。

8、2020年7月初,被告人鲁意来到昌江区恒远君庭小区附近,通过门缝钻入店内,在店内盗窃三台电脑主机;被盗物品自报价25000余元。

9、2020年7月,被告人鲁意来到珠山区翠云路附近,通过套开U型锁的方式进入到****店内,在店内盗窃两台电脑主机;被盗物品自报价12000余元。

10、2020年6月,被告人鲁意来到新平路伴山洋房小区附近,通过套锁的方式打开****公司的大门进入店内,在店内盗窃三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电脑主机;被盗物品自报价25000余元。

11、2020年6月,被告人鲁意来到珠山桥头新跃电脑城,通过门缝钻入****店内,盗窃两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电脑主机;被盗物品自报价18000余元。

12、2020年4月份,被告人鲁意来到昌江区万象广场附近,通过钻门缝的方式进入****店内,在店内盗窃两台电脑主机和一台笔记本电脑;被盗物品自报价18000余元

上述盗窃所得电脑及电脑配件均由被告人鲁某某出售给被告人周某某。二人系2019年12月通过在网上卖二手电脑相识,从2020年7月开始双方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鲁某某每次盗窃电脑后,就将所盗电脑配置微信发给被告人周某某,双方谈好价钱后周某某从乐平开车到景东安厦小区楼下的无二超市门口与鲁某某进行交易。周某某在明知鲁某某卖给他的电脑及电脑配件来路不明,可能是犯罪所得,仍多次收购,双方交易额共计38000余元,后被告人周某某在网上将这些收购来的电脑进行转卖,销售总额共计41000余元,被告人周某某获利共计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多次窃取沿街商铺的电脑、电脑配件等物品,出售给被告人周某某,共获利38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被告人鲁某某出售的电脑及电脑配件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收购后在二手平台卖出,销售额达41000余元,获利共计7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鲁某某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燕

检察官助理:方程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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