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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址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巷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8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9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6时许,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镇马场湖一巷,被告人鲁某某在一亲戚家喝完孩子过百天酒后,因感情纠纷持刀翻墙闯入村民谭某某家自建房院内,将谭某某右臂、右手指捅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某肢体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刀1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鲁某某询问、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龙江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书记员:殷思瑜

附件:

1.​ 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在第一看守所,联系方式:1598179****

2.​ 案卷3册、光盘 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换押证

7.​ 物证移送清单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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