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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和朋友杨某甲、黄某某在本区华大街道酷6酒店喝完酒后,在该酒店门前和吴某某发生纠纷及打斗,后该三人看到吴某某方赶来的被害人褚某某及杨某乙、曹某某等人即逃离。杨某甲被对方追上带回上述酒店门口,黄某某自行回到酒店门口,杨某甲按对方的要求打电话给被告人鲁某某让他回来处理纠纷。被告人鲁某某回到上述酒店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时,双方再次发生打斗,被告人鲁某某拿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刺中被害人褚某某的脸部、躯干等处,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褚某某躯干部受伤致左侧气胸,或者全身多处创的累计长度,其损伤程序均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曹某某即报警。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鲁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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