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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998号

被告人鲁备,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号。2012年1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鲁备途经本市海珠区康乐中约北四巷巷口附近时,与被害人宋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将宋某某殴打致轻伤一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鲁备受轻微伤。同月29日,被告人鲁备主动向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周某某证言;3. 被害人宋某某陈述;4.被告人鲁备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备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鲁备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心敏

2019年129

附:

1.​ 被告人鲁备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1册3卷,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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