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420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因涉嫌寻衅滋事害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17时,被告人鲁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均在平舆县**环卫上班,因琐事二人发生厮打,造成刘某某手部受伤,经鉴定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出具鲁某某无工作非党员证明;
2.证人何某某、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平)公(物)鉴(法)字(2018)124号;附病历18页、鉴定结论告知书;
6.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一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助理检察员:宋文奇
2018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在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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