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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420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因涉嫌寻衅滋事害罪,2018年6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6月1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17时,被告人鲁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均在平舆县**环卫上班,因琐事二人发生厮打,造成刘某某手部受伤,经鉴定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出具鲁某某无工作非党员证明;

2.证人何某某、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平)公(物)鉴(法)字(2018)124号;附病历18页、鉴定结论告知书

6.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一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助理检察员:宋文奇

2018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在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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