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东省东营市**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鲁某甲与被害人鲁某乙在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因鲁某甲停车挡路一事产生纠纷,继而发生争执,后鲁某甲用拳头殴打鲁某乙脸部致鲁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鲁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莎莎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两张;
5、物证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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