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9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村**队**号。被告人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20时许,在凤阳县**镇**村黄某某家,黄某某埋怨其母亲张某甲不给其带小孩,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鲁某某在场见状对其外婆说了意思是黄某某不养活你,还有你外孙养活之类的话。黄某某听后不高兴便与鲁某某发生争吵,后挥拳往鲁某某面部打,鲁某某还手与黄某某夫妻对打。在打架过程中,鲁某某手持镰刀往黄某某身体连续去打,黄某某伸右手去挡并抓到了镰刀刀刃部位,瞬时两人相互挣拽,致使黄某某右手损伤。经医院诊断,黄某某右手外伤,右手示、中、环、小指屈指肌腱断裂,右手示、中、环、小指指固有神经断裂,右手小指双侧指固有动脉断裂。经鉴定,黄某某右手功能丧失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右手疤痕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凶器镰刀一把。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医院证明、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5、被告人鲁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二级和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对本案事实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小军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诉讼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凶器镰刀一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